(2016)浙0182民初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洪永祥与孙炳林管辖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永祥,孙炳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0998号原告:洪永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建林,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炳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淼,兰溪市通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洪永祥与被告孙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查明,根据原告洪永祥在庭审中陈述的事实,案涉款项为原告代被告孙��林向案外人杨蔡健归还的借款,故本案案由应为追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现被告住所地为兰溪,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兰溪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兰溪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钱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