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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3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安银锁与正定县海化石油支撑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银锁,正定县海化石油支撑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3民初1387号原告安银锁,男,196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南牛乡南牛村。被告正定县海化石油支撑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阳曲线88号。法定代表人杨东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银锁与被告正定县海化石油支撑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银锁撤回对被告正定县海化石油支撑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元。审判员  张金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冉梦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