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5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张财旺与苗朝阳、杜国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财旺,苗朝阳,杜国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5468号原告张财旺,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苗朝阳,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杜国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财旺与被告苗朝阳、杜国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财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又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缓缴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常美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