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罗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小龙与吴爱梅、赵永义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龙,吴爱梅,赵永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张小龙,男,199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证件号码411521199504290919。被执行人吴爱梅,地址罗山县龙山乡高湾村望楼组。被执行人赵永义,地址罗山县龙山乡高湾村望楼组。张小龙申请执行[吴爱梅、赵永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罗山县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小龙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罗山县人民法院(或本院)的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雷、杨中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