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泽林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43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泽林,居民身份证号码不明,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在深圳市无业,住深圳市南山区。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6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泽林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盼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泽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泽林携带一把剪钳,到深圳市南山区某活动中心自行车停车棚,见被害人陈某乙的一辆红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停放在该处。趁四周无人,李泽林用剪钳剪断自行车的防盗锁,将自行车提着走出十多米后,被巡防队员林某和群众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488元。2015年12月29日,李泽林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朱志东。上述事实,被告人当庭并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人林某、陈某甲的证言,被盗自行车、剪钳、车锁的实物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联通手机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尿检卡的照片,尿检报告书,抓获经过,缴获经过,补充侦查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指纹卡,被告人前科材料、前科判决,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证人陈某甲、林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泽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本院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情节,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综上,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赃物缴回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泽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9日起执行至2016年6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淦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