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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5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邓宇华、凌敏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邓宇华,凌敏,林基荣,吴树涛,邓秀林,卢桥珍,吉佳财,何志新,李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5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祖庙路74号,组织机构代码89352596-2。负责人吴道武,行长。被执行人邓宇华,女,汉族,1973年9月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凌敏,女,汉族,1971年8月1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林基荣,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吴树涛,男,汉族,1975年11月22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被执行人邓秀林,男,汉族,1951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卢桥珍,女,汉族,1971年2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被执行人吉佳财,男,汉族,1988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何志新,男,汉族,1970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李志华,男,汉族,1975年7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邓宇华、凌敏、林基荣、吴树涛、邓秀林、卢桥珍、吉佳财、何志新、李志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15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志新主动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款人民币8986.94元,在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8936.94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何志新已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全部义务。另,本院向本辖区内有关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单位询查其他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凌敏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高路崇南段四季康城夏彩园7座604房被本院另案首先查封故本案无法处置、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高路崇南段四季康城夏彩园地下室156号摩托车位已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321号首先查封,本院已向南海区人民法院发参与分配函。另,被执行人邓宇华名下位于三水区西南街道碧堤路8号雅居乐花园雅典居三座1102房产被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69号案首先查封,本案已向该院发函参与分配。除此,未发现其余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52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育生审 判 员  张文勇代理审判员  XX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