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与杨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杨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1执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地址:个旧市人民路36号。负责人王剑,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某,该行职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某,该行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杨云峰,女,1979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与被执人杨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个民二初字第5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3355.23元、利息650.02元、���讼费1076元及借款本金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云峰除有坐落于个旧市金湖东路xx幢x单元xxx号房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房已被本院查封,但暂时不能变现,现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1执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费人民币1326元,由被执行人杨云峰交纳(未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 判 长 余亚娟审 判 员 李京平助理审判员 唐文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葛文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