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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肖文胡与四川省内江同兴印染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胡,四川省内江同兴印染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659号原告肖文胡,男,汉族,1969年2月28日出生。被告四川省内江同兴印染厂,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史家街。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文胡诉被告四川省内江同兴印染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弟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雅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