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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姜东升与李卫东,韩世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东升,韩世福,李卫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民初560号原告姜东升,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韩世福。被告李卫东,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姜东升与被告韩世福、李卫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东升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原告在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农场)香凯丽园做消防工程,施工一年有余。2014年8月6日被告韩世福等人要求原告退出此工程。经协商原告退出,被告韩世福同意给原告工程款人民币8万元,一星期后付清,被告李卫东担保。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工程款,期间李卫东多次给韩世福转款。而原告的欠款至今没有履行。原告要求一、被告韩世福归还欠款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8日起至履行期限界满按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息计息。二、被告李卫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二被告未出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欠据一份。证明韩世福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8万元,担保人是李卫东。二被告未出庭,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6日二被告因工程欠款给原告出具欠据,内容为:今欠姜东升工程款8万元(去年工程款),欠款人被告韩世福,担保人被告李卫东。本院认为,被告韩世福拖欠原告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韩世福拖欠原告工程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及利息,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李卫东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世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姜东升工程款8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6日至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二、被告李卫东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韩世福和被告李卫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云昭代理审判员  梁 超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