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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特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刘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478号申请人刘x1,男,1939年4月16日出生。申请人刘x2,男,1946年9月6日出生。申请人刘x3,男,1949年1月3日出生。申请人刘x4,男,1952年12月28日出生。申请人刘x5,女,1951年8月24日出生。申请人刘x6,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2016年4月19日,申请人刘x1、刘x2、刘x3、刘x4、刘x5、刘x6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19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刘金素名下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区新壁街x号(建筑面积:74.62平方米,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西私字第x号)房屋产权归刘x6所有;2、刘x1、刘x2、刘x3、刘x4、刘x5均放弃对上述房屋产权的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x1、刘x2、刘x3、刘x4、刘x5、刘x6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19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刘x1、刘x2、刘x3、刘x4、刘x5、刘x6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19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田志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苗冠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