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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2509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5年9月27日,汉族,户籍所在地莱阳市,现住栖霞市锅炉厂对面。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5年10月16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6日以原、被告有孩子,不想孩子受到伤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致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