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高英与王于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英,王于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1837号原告:高英,农民。委托代理人:孟小洁,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于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英诉被告王于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英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英承担。审判员 曹争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