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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高英与王于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英,王于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1837号原告:高英,农民。委托代理人:孟小洁,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于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英诉被告王于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英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英承担。审判员  曹争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