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闫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605号原告:闫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逯天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