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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闫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605号原告:闫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逯天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