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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法执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郝丹与时顺利、许昌市瑞新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丹,时顺利,许昌市瑞新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223-1号申请执行人郝丹,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时顺利,男,汉族,1979年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许昌市瑞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中保,该××经理。本院在执行郝丹与时顺利、许昌市瑞新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时顺利、许昌市瑞新电气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郝丹也不能举证被执行人时顺利、许昌市瑞新电气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郝丹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驻法执字第2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喜禄审 判 员  吕玉宝代理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国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