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闫爱娣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郝丙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闫爱娣,郝丙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16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代表人靳玉生,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爱娣,女,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郝丙艮,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爱娣,原审被告郝丙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5)汤民二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宁小昆审 判 员 武丽霞代理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殷双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