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王开明与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开明,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06号申请执行人王开明,男,195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开明与被执行人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2)延中民四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工程款3849905元,支付利息损失6390482.30元及诉讼费损失98600元,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87540元、一审案件反诉费12460元)。2014年12月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案件由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2015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王开明因执行标的物面积不准确需侧绘和中院查封有误需提起执行异议为由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月3日,延吉市人民法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开发区南岗街东首尔大厦综合楼,产籍号为11-03-0278楼盘中的以下房屋:(1)1001(1层01号)商业房,建筑面积为246.45平方米;(2)1002(1层02号)商业房,建筑面积为2219.45平方米;(3)2001(2层01号)商业房,建筑面积为905.98平方米;(4)2002(2层02号)商业房,建筑面积为2464.43平方米;(5)与一层1001号相邻的建筑商业房,面积638.12平方米。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延中民四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