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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2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爱香与马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香,马超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2957号原告李爱香。被告马超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香诉被告马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李爱香承担。审判员 盛 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银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