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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5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邵涛与许永佳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涛,许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238号申请执行人邵涛,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615。被执行人许泳佳,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211。申请执行人邵涛与被执行人许泳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许泳佳尚欠申请执行人邵涛货款12210元,被执行人许泳佳应于2015年11月12日前付清;被执行人邵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许泳佳没有履行上述文书所约定的还款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2210元,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6年3月2日立案主动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泳佳于2016年3月31日付还申请执行人邵涛借款12210元,将(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许泳佳已将还款义务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少昉审 判 员  余洛丰人民陪审员  王嘉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奋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