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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三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叶卫杰与丁杰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卫杰,丁杰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784号原告叶卫杰,河南省伊川县,土建工人。被告丁杰娃,民工。原告叶工杰诉被告丁杰娃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叶卫杰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卫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卫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叶卫杰承担。审 判 员  李勇顺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