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三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叶卫杰与丁杰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卫杰,丁杰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784号原告叶卫杰,河南省伊川县,土建工人。被告丁杰娃,民工。原告叶工杰诉被告丁杰娃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叶卫杰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卫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卫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叶卫杰承担。审 判 员 李勇顺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