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依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高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张某甲,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2001年12月10日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长女张某乙(2002年7月16日出生)。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张某甲于2011年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故原告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婚生长女张某乙由原告高某某自行抚养。原告高某某为证实自己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1.依安县新兴镇民政办公室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依安县新兴镇平胜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张某甲外出打工,下落不明。3.证人张某乙、李某某、吴某某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夫妻感情不和,被告张某甲自2011年外出打工后下落不明。被告张某甲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应诉、答辩。未向本院举示证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应否离婚。根据以上的争议焦点,经过庭审,对原告的证据作如下分析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3可以相互印证,对此证据应予采信。通过以上对证据的分析认证,可认定事实如下:2001年12月10日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长女张某乙(2002年7月16日出生)。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张某甲于2011年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本应和睦相处,共同维护家庭的稳定,但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于2011年至今下落不明,不尽夫妻义务。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原、被告是否有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事实,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质证核对,本案不予审理。现原、被告婚生长女张某乙(2002年7月16日出生),因被告张某甲下落不明,应由原告高某某自行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女张某乙(2002年7月16日出生),由原告高某某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凌松人民陪审员 赵清君人民陪审员 邹继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嫣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