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杨龙与李维亭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龙,李维亭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初字第381号原告杨龙,居民。被告李维亭,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娟,居民。委托代理人姚洪丽,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龙与被告李维亭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杨龙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龙负担。审 判 长 徐珊珊人民陪审员 李小俊人民陪审员 刘孟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