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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杨龙与李维亭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龙,李维亭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初字第381号原告杨龙,居民。被告李维亭,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娟,居民。委托代理人姚洪丽,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龙与被告李维亭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杨龙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龙负担。审 判 长  徐珊珊人民陪审员  李小俊人民陪审员  刘孟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