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丽与许支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许支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631号原告:张丽,女,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沈菊,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倩文,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支群,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张肖,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诉被告许支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张丽负担。审判��樊燕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