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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丽与许支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许支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631号原告:张丽,女,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沈菊,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倩文,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支群,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张肖,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诉被告许支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张丽负担。审判��樊燕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