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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4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乔兴红与栗自武、王志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兴红,栗自武,王志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4民初243号原告乔兴红,男,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栗自武,男,甘肃省宁县人。被告王志国,男,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审理乔兴红与栗自武、王志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兴红于2016年4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兴红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乔兴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乔兴红负担。审判员  白开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