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润芳与李康时、佛山市东弘泰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润芳,李康时,佛山市东弘泰贸易有限公司,曹碧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151号申请执行人:李润芳,女,汉族,1962年9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李康时,男,汉族,1970年6月9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东弘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东二中心村宏基花园B座2层3号铺。法定代表人李康时。被执行人:曹碧君,女,汉族,1955年1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润芳与被执行人李康时、佛山市东弘泰贸易有限公司、曹碧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康时、佛山市东弘泰贸易有限公司、曹碧君应赔偿2834200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2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东弘泰贸易有限公司有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号的房屋一间。该房屋由本院查封及处理,本院委托专业评估、拍卖机构对该房屋依法进行评估、拍卖,评估价为1076.83万元,经拍卖机构三次拍卖,均因无人购买而流拍,流拍底价为689.1712万元。此外,未发现其他两被执行人李康时、曹碧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1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杨洁莹执��员尹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颜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