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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执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达旗商贸物资公司申请执行郝三米贵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拉特旗商贸有限公司,郝三米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2205号申请执行人达拉特旗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原体育场。法定代表人周永胜,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郝三米贵(又名郝三满贵),男,汉族,60岁。本院依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5)达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郝三米贵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爱召信用社账户,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郝三米贵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爱召信用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 马 云审判员 : 刘 燕审判员 :高喜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永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