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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姜涛与唐爱斌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涛,唐爱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姜涛。被执行人唐爱斌,于2016年1月18日病故。姜涛与唐爱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5)泰姜开民初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民事判决,唐爱斌应返还姜涛52000元及利息(以52000元,自2010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5年8月23日止)和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48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3月3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查询了本地的机动车、房产管理机关和多家商业银行,但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机动车、房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执行中,另查明,被执行人唐爱斌于2016年1月18日病故,没有可供执行的遗产;本院已受理多起以唐爱斌为被执行人案件,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未能执结。2016年4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告知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5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如届期不能提供,本院将终结本案。但是,届期本院未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回复。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执行裁定书、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户口注销证明存根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已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因此,本案执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姜开民初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提出执行异议时,应当递交异议申请书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审判长 杨 进审判员 姚铁林审判员 穆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