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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罗加平、蒋叶红与盛芹、郑朝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加平,蒋叶红,盛芹,郑朝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2138号原告罗加平。原告蒋叶红。被告盛芹。被告郑朝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加平、蒋叶红与被告盛芹、郑朝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加平、蒋叶红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加平、蒋叶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罗加平、蒋叶红负担。审判员  胡金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陈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