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罗加平、蒋叶红与盛芹、郑朝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加平,蒋叶红,盛芹,郑朝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2138号原告罗加平。原告蒋叶红。被告盛芹。被告郑朝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加平、蒋叶红与被告盛芹、郑朝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加平、蒋叶红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加平、蒋叶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罗加平、蒋叶红负担。审判员 胡金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陈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