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宁夏中谊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马佰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中谊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马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753号申请执行人宁夏中谊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刚,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佰林,男,回族,生于1971年11月8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0402民初1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马佰林在农业银行固原新区支行账户(622845120*****01467)存款92059元,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行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