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特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邵某甲和邵某乙、邵某丙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特178号申请人邵某甲。申请人邵某乙。申请人邵某丙。申请人邵某丁。申请人邵某戊。申请人邵某己。申请人邵某甲和申请人邵某乙、邵某丙、邵某丁、邵某戊、邵某己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3月28日经青岛市市北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人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丙、邵某丁、邵某戊、邵某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予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坐落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X户房屋(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由邵某丙继承所有。经查,被继承人贾某某与邵某某系夫妻,二人共生育8个子女即邵某甲、邵某丙、邵某丁、邵某乙、邵某戊、邵某庚、邵某辛、邵某己。位于本市XX区XX路XX号XX户房屋原产权登记人为邵某某,邵某某于2002年4月8日死亡。2007年邵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对上述房产进行公证,(2007)青证民字第XX号《公证书》确认该房产由邵某某的妻子贾某某一人继承。2007年6月30日贾某某为房屋权利人取得本市XX区XX路XX号XX户房产(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贾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死亡。上述房产为贾某某一人的财产。现继承人邵某甲、邵某丁、邵某乙、邵某戊、邵某庚、邵某辛、邵某己均放弃对该财产的继承权,同意由邵某丙继承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X户房产。经审查,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年3月28日经青岛市市北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陈 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述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