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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张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张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2466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彭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张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张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币种,下同),减半收取1,02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04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尚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二款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