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朝韦诉被告锦州市古塔区城乡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韦,锦州市古塔区城乡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辽0702行初2号原告张朝韦,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朝鲜族,个体业者,住锦州市古塔区,身份证号码21070219XX********。委托代理人谢巨元,辽宁华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州市古塔区城乡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谷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侯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远卓,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朝韦要求被告锦州市古塔区城乡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朝韦的委托代理人谢巨元,被告锦州市古塔区城乡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侯雷、王远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朝韦诉称,原告是古塔区山西街70-7号房屋的产权人,古塔区山西街70-8的东侧与山西街70-7的南侧之间有一违章建筑,该违章建筑的存在严重影响古塔区山西街70-7楼房的采光及通风。原告作为有利害关系人的公民于2014年11月7日和2014年11月15日,通过民心网向被告投诉位于古塔区山西街70-8的东侧与70-7的南侧之间的违章建筑,要求依法处理。受理编号分别为1014800和1021475。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三个月内依法对原告投诉的违章建筑作出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1、张朝韦名下山西街70-7号房照复印件一份;2、受理编号为1014800和1021475的民心网网页复印件各一份;3、原告投诉的违章建筑的照片复印件二张;4、原告网上下载的被告执法责任汇编。被告锦州市古塔区城乡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辩称,原告所诉的建筑由有照房屋和经审批装饰装修两部分组成,因此其不属于应按照城市市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1、锦州天呈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复印件一份;2、市容装饰审批表复印件一份;3、被告现场绘制图一张;4、涉案建筑照片五张;5、锦州市古塔区山西街70-8号房照复印件四张;6、关于锦州飞诺4G体验店情况有关说明;7、张朝韦诉求问题结案单;8、张天平诉求问题结案单及民心网页面复印件一份。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4,因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3,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4-证据8,虽原告认为该组证据的提供超出举证期限,但对其真实性并未否认,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能够真实反映涉案房屋的情况及原告投诉情况,故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本院依据本案的有效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朝韦是锦州市古塔区山西街70-7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因其认为锦州市古塔区山西街70-8号房屋有违章搭建一事,先后于2014年11月7日和2014年11月15日,通过民心网投诉,受理编号分别为1014800和1021475,要求被告依法处理。后被告通过民心网针对原告于2014年11月15日的投诉给予了回复,其内容为“1、对一楼进行拆改,擅自改变楼房主体结构不属于执法局行政职能范围,建议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鉴定、处理。2、该门市楼体西侧占用公共部分搭建的建筑物,经调查建成距今已有10余年时间,现场查该处并不占用公共通道,也无翻建、翻新情况,属于历史遗留。此前该街路属市执法局管辖,区执法局于今年3月份根据锦州市城市管理权限下放要求,承接市执法局在古塔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管理权限。3、店家装修门市位于山西街之上,该楼东侧位置。并且是在自家产权范围内对门市门脸进行装修,该楼体西侧占用公用部分搭建的建筑物,与此次装修无直接关系。”针对原告于2014年11月7日的投诉,原告并未在民心网查阅到处理结果。在审理过程中,经被告与省民心网工作人员联系,确认该投诉因当时网络技术方面原因导致原告投诉的内容与另一投诉人张天平投诉的内容合并处理,并将此情况电话告知给原告本人。现原告认为原告在民心网上查阅到的处理结果只能算是一个通知,并不是被告对原告的投诉内容的正式答复,认为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锦州市古塔区城乡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具有对本辖区城市管理的法定职责。民心网系在辽宁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省纪委、监察厅创建的网络平台,旨在通过网上举报投诉窗口公开受理涉及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举报和投诉。本案中,原告张朝韦作为古塔区山西街70-7号房屋的所有权人通过民心网投诉古塔区山西街70-8号房屋违章搭建一事,因其反映的情况属被告锦州市古塔区城乡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所管辖的职责范围,可以认定原告向被告提出了履责申请。被告对此亦表示认可,认为对原告的投诉已经受理。但被告并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对原告的投诉申请作出相应的书面意见及书面答复,也未告知原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原告所要求的履责申请,被告并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被告对民心网进行回复并不能作为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锦州市古塔区城乡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原告张朝韦申请事项的法定职责。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锦州市古塔区城乡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 彬审 判 员 常 月代理审判员 孙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婉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