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2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郑玉华与王晓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华,王晓磊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2民初627号原告(反诉被告):郑玉华,男,汉族,1972年8月21日生,住安徽省淮北市。委托代理人:黄昌锋,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王晓磊,男,汉族,1979年5月14日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受理了原告郑玉华诉被告王晓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王晓磊于2016年4月8日提起反诉。本案因案件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陆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