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执民字第3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与罗仁江、徐红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罗仁江,徐红英,马琴,吕景山,罗张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33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袍江新区。负责人汤爱萍,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罗仁江。被执行人徐红英。被执行人马琴。被执行人吕景山。被执行人罗张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与被告罗仁江、徐红英、马琴、吕景山、罗张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据(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44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本案抵押财产即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徐红英名下的位于��兴市越城区北海畈2幢105室(现北海西村18幢105室)房地产【绍市国用(2014)第8588号/绍房权证绍市字第××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所查封之财产,委托有关单位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红英名下的位于绍兴市越城区北海畈2幢105室(现北海西村18幢105室)房地产【绍市国用(2014)第8588号/绍房权证绍市字第××号】,以浙国房估嵊字(2016)第000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为准,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莹莹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