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与王树国、王树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王树国,王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负责人孙涛。委托代理人牛振龙。被执行人王树国。被执行人王树文。本院在执行(2015)棣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申请执行王树国、王树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申请标的121736.99元,执行期间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武审判员 秘杰云审判员 邱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长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