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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与王树国、王树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王树国,王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负责人孙涛。委托代理人牛振龙。被执行人王树国。被执行人王树文。本院在执行(2015)棣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申请执行王树国、王树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申请标的121736.99元,执行期间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武审判员  秘杰云审判员  邱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长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