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2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虞寅生与被执行人朱勇惠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寅生,朱勇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2294号申请执行人虞寅生,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蔡家芳,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勇惠,女,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思民初字第39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勇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42053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仁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雅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