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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艾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27号原告艾某某,女,生于1965年2月15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委托代理人王春力,南部县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某,男,生于1958年12月16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某于2016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艾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志勇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人民陪审员  马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蒲全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