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艾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27号原告艾某某,女,生于1965年2月15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委托代理人王春力,南部县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某,男,生于1958年12月16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某于2016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艾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志勇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人民陪审员 马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蒲全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