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6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杜国山、杜国英等与李风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国山,杜国英,杜国花,李风其,平山县恒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平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6民初456号原告杜国山,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杜国英,女,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杜国花,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风其,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平山县恒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镇柏坡东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平山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国山、杜国英、杜国花诉被告李风其、平山县恒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平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国山、杜国英、杜国花与被告现已达成和解,原告以此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国山、杜国英、杜国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刘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娅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