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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1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韦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1民初100号原告韦某,男,壮族,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鹏,广西丹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申民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