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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堆民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重庆泰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与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堆龙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泰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堆民二初字第68号原告重庆泰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扎基路。公司负责人黄建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小民,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县永强,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法定代表人李信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登华,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侯仰书,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原告重庆泰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与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泰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泰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96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825元,由原告原告重庆泰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承担(已交纳)。审判长 慕 艳 梅审判员 段 文 涛审判员 次仁德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璐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