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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白晓燕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989号原告白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李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晓燕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晓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