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4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强与珠海市昆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珠海市昆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4民初771号原告王强,男,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身份证号码:×××3017。委托代理人李祎,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昆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金山二巷7号2栋2层29、30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杨绍坤,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诉被告珠海市昆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强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强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 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扬扬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