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05民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东营市方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李国强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营市方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05民催10号申请人东营市方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强,总经理。申请人东营市方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50005322991103,出票日期为2014年1月27日,到期日为2014年7月27日,票面金额为50000元,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潍坊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为临朐顺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朐县聚源钢材经营部、持票人为东营市方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营市方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庆胜审判员  宋春萍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力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