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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其梅与被申请人杜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其梅,杜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财保47号申请人孙其梅。被申请人杜峰。申请人孙其梅以被申请人杜峰住房拆迁,并已与其妻离婚,由被申请人杜峰担保的胡绪兵向申请人孙其梅的借款偿还已经存在风险,而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杜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团林支行的存款21万元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其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杜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团林支行的存款21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小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卫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