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21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21705号原告徐某某,女,1983年2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沈祖辉,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甲,男,1978年6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姚卫国,上海市东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某某诉被告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祖辉、被告丁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卫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直至2015年5月被告因病做了肺叶切除手术,被告无意中得知原告及家人对其有所隐瞒后,性情大变,经常无故大发脾气,对原告不时辱骂、恶语相向,对子女漠不关心。为此,原告陪同被告就医,经诊断被告患有抑郁症和焦虑症,但被告拒绝配合治疗。之后,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无法正常交流沟通。原告为子女考虑,与被告分居,至今已半年多。今年2月24日,被告拿石块猛砸坐在车辆驾驶室的原告,因原告及时关车窗躲避,未伤及人身。此事对原告身心造成极大创伤。现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请离婚。被告丁某甲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是好的,只是被告患XXX疾病后,想法较多导致患上忧郁症,因此原告才要求离婚。原告所诉与实不符。被告得XXX疾病后,医生将一叶肺予以切除,被告发脾气是针对肺科医院,不是针对原告,原告称被告对其辱骂的事实并不存在。原告称被告对孩子漠不关心,不符合事实,被告手术后不久还带女儿去买手机,带孩子度假,平时也会陪孩子做功课,还负责接送女儿去浦西学英语。原告称被告拿石块砸车,并非被告要对原告实施人身伤害,其实事出有因,且砸的是车子后挡风玻璃,没有要伤害原告。被告手术后心情不好,原告及其家人提出暂时分开,被告同意了。原告明知被告一直喜欢安静,但在分开后不久原告及其母亲就到被告处居住,被告迫于无奈搬到外面居住。现认为夫妻感情未达到破裂程度,原告在被告患XXX疾病的情况下提出离婚,实为不妥,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自行相识恋爱,2003年2月19日登记结婚,2004年12月24日生育一女名丁某乙,2012年3月14日生育一子名丁某丙。双方恋爱期间关系及婚后夫妻关系尚可。2015年5月,被告因左上肺患恶性肿瘤,进行了一侧肺叶切除手术后,对原告向其隐瞒手术方案,以及与原告在治疗方式上的分歧,而产生对原告的不满情绪,并导致自身精神上的变化。同年7月,被告经诊断患有抑郁症。期间,原、被告夫妻感情产生隔阂。自同年8月起,双方分居至今。今年2月24日,被告因情绪激动,用石块砸破原告驾驶车辆的后挡风玻璃,致原告受到惊吓。原告现认为双方已感情破裂,故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尽量努力改善双方关系,尽到自己的责任,其现对所患疾病非常恐惧,希望得到家庭的关爱,故坚决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门急诊病历,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近一年里,由于被告患病,双方未能妥善解决被告身体和精神上的变化对家庭带来的影响,以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现被告希望双方和好,故原告亦应珍惜以往建立的夫妻感情,只要被告能正确对待疾病,积极配合治疗,双方能彼此尊重,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因此,原告目前坚持离婚并无必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徐某某要求与被告丁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华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