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4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高某与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毕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1667号原告: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明杰,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高某与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殷 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梦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