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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中民一终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彭安德诉被赵怀永不当得利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安德,赵怀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保中民一终字第2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安德,男,1959年3月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祖宝,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彭增能,男,1989年4月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农民系彭安德之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怀永,男,1958年4月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韩治东,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彭安德因与被上诉人赵怀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原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民一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被告赵怀永妻子系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人。2014年8月被告介绍陇川县女子永么果给原告儿子彭进财,同时向原告提出女方要求给付彩礼款68000元。同年8月28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被告保证所介绍的女子在原告家生活二年,原告支付48000元给被告“帮拿给姑娘家”(即代为转交女方),下欠20000元在春节后付清。之后,永么果即到原告家生活。2014年8月30日永么果叔叔张勒央到被告家中,收取了被告转付的彩礼款40000元,其中,交给永么果9000元,本人占有了31000元并用于个人支出,余款8000元由被告赵怀永占有。永么果所收取的9000元购买了3000余元的黄金项链给原告之子彭进财,剩余款项由永么果占有支出。永么果在原告家生活10余天后,回到了家中,原告之子彭进财到其家中欲将永么果接回腾冲,但永么果到达陇川县城后脱离彭进财,之后便无法联系。于是原告认为永么果不在原告家生活,要求被告退还所收取的彩礼款。2014年9月6日被告与永么果一方通过银行汇款退还彭进财10000元,但彭进财在永么果要求下又将该款汇给了永么果。2014年10月30日被告赵怀永将其占有的8000元退还给了原告。之后,原、被告双方因相关彩礼款的返还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40000元。另查明,永么果系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城子镇巴达村卡弄中寨人,其父亲已故,母亲离家,永么果与其叔叔张勒央及奶奶生活。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彭安德起诉要求被告赵怀永返还原告人民币40000元,其理由是被告以介绍人的身份向原告之子介绍配偶,原告拿给被告48000元让其转交给女方父母,但被告未将所收取的礼钱转交给女方及女方父母。根据本案庭审及庭审后调查的事实,被告赵怀永在收取原告彩礼款48000元后,擅自截取8000元,余款40000元已交给了女方永么果及其叔叔张勒央。在原、被告发生纠纷后,被告即将所截取的8000元归还了原告。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并未占有原告款项,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人民币4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彭安德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审原告彭安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诉求。其上诉理由:1.被上诉人通过买卖婚姻骗取财物,该婚姻无效,被上诉人应该返还上诉人支付的财物;2.被上诉人通过出具《收据》将40000元债务转移到自己身上,上诉人有权要��被上诉人履行债务。被上诉人赵怀永答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上诉人彭安德与被上诉人赵怀永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通过买卖婚姻骗取财物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上诉人根据《收据》中“下欠肆万元,尽快想办法归还”一语,认定被上诉人将40000元债务转移到自己身上。本院认为对此不应断章取义,应当结合本案事实与《收据》全文进行理解。由于上诉人之子与永么果未能成婚,被上诉人将8000元介绍费返还给上诉人,其余40000元已经拿给永么果及其家人,被上诉人并无义务承担该债务。且被上诉人在《收据》上以“经手人”的名义落款,并无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400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彭安德负担,本院准予免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乾勋代理审判员  朱法雨代理审判员  项 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欣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