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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法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谢苗芳、江西鹰潭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苗芳,江西鹰潭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法��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谢苗芳被执行人江西鹰潭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项敏男被执行人项敏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立案执行谢苗芳;谢苗芳申请江西鹰潭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敏、鹰潭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敏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贵民一初字第59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西鹰潭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敏、鹰潭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敏应支付申请人谢苗芳;谢苗芳案款1350782.9元,承担执行费15907.83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350782.9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西鹰潭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敏;鹰潭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敏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贵法执字第00136���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