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82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翠琴与沁阳市王曲乡曹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琴,沁阳市王曲乡曹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543号原告李翠琴,女,1969年8月16日生,汉族。被告沁阳市王曲乡曹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吕玉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梁剑锋,沁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琴诉被告沁阳市曹村村民委员会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翠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翠琴负担。审 判 长  刘刑军代理审判员  黄艳萍人民陪审员  肖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尚 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