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凤丽与荣成市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丽,荣成市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691号申请执行人王凤丽。被执行人荣成市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幸福西街3号。申请执行人王凤丽与被执行人荣成市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三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荣成市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王凤丽支付工资差额款13596元,支付王凤丽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元。在执行中,荣成市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如数交付所欠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三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04元,由被执行人荣成市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