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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向见光与杨新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见光,杨新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89号原告向见光,男,生于1980年9月4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杨新龙,男,生于1982年3月6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沿江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7392259-2。负责人谭华清,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铃,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向见光诉被告杨新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见光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被告杨新龙已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赔付的2000元支付给原告向见光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见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见光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向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晓琴 搜索“”